申请人:无锡市原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15134号“喜降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暗示了申请人的商品属性,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本身的含义比较丰富,取自莆田地方方言“喜满堂”谐音,突出申请人对广大消费者的美好祝愿,与“喜降糖”相差巨大,并不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因而不带有欺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喜降糖”发音相同,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