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赛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27276号“超构纤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理应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超构纤维”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