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大智造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70287号“STEREO-Se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臆造字母组合,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TEREO”可译为“立体声的、有立体感的”,“SEQ”可译为“序列发生器、音序器”,申请商标整体可译为“立体序列发生器”,若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