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米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50057号“星米搬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50459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3652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