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万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1467538号“西子生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花西子”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系其联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356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提起异议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