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55049号“MASTERBUIL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STERBUILT 31755049

阅读:183442 2022-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斯特布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云步电子商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继来(常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7日对第31755049号“MASTERBUIL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21144…

  申请人:马斯特布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云步电子商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继来(常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7日对第31755049号“MASTERBUIL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21144号、第4621086 号“MASTERBUI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给消费者造成产品来源方面的混淆或误认。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杭州艾陌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及现注册人均由抢注、复制和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且原注册人的恶意行为已在多个案件中被予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原注册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线上销售信息;

  2.载有“MASTERBUILT”商标的发票、装箱单、运单等材料;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国外的知名度不能延伸至国内,被申请人获得和使用争议商标是善意的,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采购合同、发票、产品照片、商标转让合同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杭州爱陌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2类防尘罩布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深圳市云步电子商务工作室,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在第11类烹调器具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杭州爱陌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60余件商标,如“美赞臣”、“AMAZONBASICS”、“PINOT'S PALETTE”、“SPARIN”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的第31755062号“CUISINART”商标、第31508918号“JADAOL”商标、第3457570号“UBREAKIFIX”商标、第34501595号“SENEO”商标、第34918882号“YOGURTLAND”商标、第34547579号“JAZZERCISE”商标、第34900159号“MARBLE SLAB”商标、第34938333号“YOGI BEAR S”商标等经我局异议决定已被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未有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相关规定,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之主张我局不予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尘罩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烹调器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未显示时间,线上销售截图、装箱单、运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MASTERBUILT”作为商号和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绳索等相同或与之类似商品及所属行业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也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MASTERBUILT”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如“美赞臣”、“AMAZONBASICS”、“PINOT'S PALETTE”、“SPARIN”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能对其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意图和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绳索等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

本文《关于第31755049号“MASTERBUIL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STERBUILT 317550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979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