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际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5458号“LUCENS UMBR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5716号“亮臣仕 LCENS”商标、国际注册第903758号“LUX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没有任何含义,该商标与指定商品没有任何直接联系,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完全能发挥商标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和作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去漆剂;干洗剂”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核定使用在“鞋油;鞋蜡;鞋粉;皮革膏;上光剂;皮革洗涤剂;抛光用纸;夹克油”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核定使用在“皮革保存制品(鞋油);皮革油;抛光蜡;木蜡”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特点,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