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军
委托代理人:信格品牌管理(长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59732号“天然台 TIANRANTAI 始于190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878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放弃“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甜食、糖、调味品、月饼、粽子、粉丝(条)、面条、辣椒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相类似,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天然”、“始于1908”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创建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