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新芯智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40707号“NEW CH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50916号“NEWCHIC”商标、第22672386号“CH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伸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手册、参展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