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北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66727号“杉木山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28310595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
申请人:天津北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66727号“杉木山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28310595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