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孚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检测)中心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29140号“道孚高原春油菜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仅表述了产品的普通特征,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道孚高原春油菜籽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及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关系。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道孚高原春油菜籽的特定品质与道孚县的自然因素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具有特定品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道孚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检测)中心“道孚高原春油菜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2、浅析道孚县春油菜无公害栽培技术;
3、道孚高原春油菜籽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4、道孚高原春油菜种植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修改后的《“道孚高原春油菜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仍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且第六条仅表述了产品的普通特征,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申请人提交的修改后的《道孚高原春油菜籽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及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仅说明了“道孚高原春油菜籽”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有具体联系,但仍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