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狐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40954号“十米市井 小食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97448号“拾一市井”商标、第50394229号“十桥市井”商标、第33698905号“小食集”商标、第31912228号“食集”商标、第32122825号“小众食集”商标、第15576936号“食集坊”商标、第37255404号“小食童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3、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概念开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十米市井 小食集”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十米市井”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均含有汉字“食集”,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