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禾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骆玉蓉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67671号“HAWKEY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8248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7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具有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及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技术服务合同、付款通知书、软件界面截图及增值税发票及付款凭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手册、安全帽及工作服图片、申请人定制铭牌的截图及相关使用图片、申请人办公场所经营活动中使用复审商标的图片、申请人官网及申请人摘牌网站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质证认为,申请人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 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是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电气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申请人提交的多份在指定期间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系统界面等含有复审商标,涉及的服务内容为研发和技术服务等,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可以作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在“研发和技术服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服务为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 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 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