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83278号“菁彩HD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5938号“菁采BB GO”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6162号“HDR BIEN”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3963号“HDR SWITCH”商标、第7125764号“HDR TOUCH”商标、国际注册第1239829号“HDR及图”商标、第19536309号“HDR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