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勇兵
委托代理人:义乌鼎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58706号“SAVVK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9913号“雁蕊及图”商标、第7759920号“HBYB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