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剪刀石头布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娱丸全域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41420号“剪刀•石头•布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2483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7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七组销售订单及对应发票等复印件证据。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搜索“CASA DI TESSUTO”品牌香水;
2、京东销售古缇(CULTI)香包页面;
3、GDFS美妆平台销售古缇装饰家居香薰页面;
4、商标网查询“香氛、蜡烛”结果;
5、申请人的“帝幔商场”介绍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予申请人,申请人坚持申请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06年9月14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2020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显示为“装饰品”、“工艺品饰品”、“工艺品装饰品”,与各销售订单中描述的商品均不符,而上述销售订单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