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赛帕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文娴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00219号“亿威 iwhit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976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7年11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授权书;
2、商标被许可人采购产品的合同及付款记录;
3、产品销售合同;
4、商标被许可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
5、拼多多、淘宝等线上品台的品牌店铺与销售页面;
6、被许可人官网及产品介绍等。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6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用漂白凝胶”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7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2018年5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2020年11月2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深圳市宝利洁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在牙用漂白凝胶等商品上进行使用,证据3、5显示商标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对含有复审商标的牙齿美白凝胶产品进行了销售,上述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用漂白凝胶”商品,故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案其他证据可对此予以佐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与“牙用漂白凝胶”商品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其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牙膏;口气清新喷雾;牙用漂白凝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