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隆兆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博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61385号“隆兆办公家具 OFFICE·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3512号“罗列 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