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继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87337号“再一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8719号“再一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注销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再一起”与引证商标“再一杞”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其登记状态已注销,但该资料未经公证,且申请人亦未提交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清算中未对引证商标进行处理,引证商标已无其他权利人继受的事实,故引证商标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