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普纳乐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07977号“racing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85492号“MOBIL 1 RACING”商标、第8985489号“MOBIL 1 RACING”商标、第33141539号“赛骏 RACING及图”商标、第47178062号“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衬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3、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帽;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袜;围巾;服装带(衣服);婚纱”;引证商标二在“帽;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袜;围巾;服装带(衣服);婚纱”。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衬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有效注册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