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元易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61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51600号“殷花语 YHY·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名下商标的延续和防御性注册,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yhyt”为关键词在百度上的搜索结果、大众点评上关于“YHYT汽车服务中心”的消费者评价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可显著认读文字“YHY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