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金山华尔街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75189号“金岳晨阳JINYUECHE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6097175号商标、第4215106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