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满足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83506号“满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01787号“满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即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第47712354号“满足盖饭”商标、第47712354A号“满足盖饭”商标、第48265353号“满足”商标、第56473029号“满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现已转让至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下;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现已转让至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下,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