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521545号“麻花兄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麻花兄弟 51521545

阅读:149963 2022-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万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21545号“麻花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0672号“麻花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权利状态尚不…

  申请人:河南万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21545号“麻花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0672号“麻花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银行流水、出库单及电子交易合同;协议书;领导视察照片;新闻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1521545号“麻花兄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麻花兄弟 515215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7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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