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熊家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芸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64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61162号“皮亚诺 Pi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61164号“pi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249840号“IANO FAC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宣传报道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图形化设计,整体可识别为“PIANO”与图形的组合,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学;安排娱乐活动;函授课程;教育信息;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部分宣传资料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或图片资料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演出;管弦乐团;现场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演出;管弦乐团;现场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学;安排娱乐活动;函授课程;教育信息;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