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43445号“囍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5065389号“喜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动物食品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9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圣诞树;燕麦;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圣诞树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