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560332号“Imperial beyond possibil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mperial beyond possibility 58560332

阅读:51912 2022-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帝国物流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60332号“Imperial beyond possibi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43591号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帝国物流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60332号“Imperial beyond possibi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435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87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IMPERIAL”,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58560332号“Imperial beyond possibil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mperial beyond possibility 585603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7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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