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捞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口口香好吃来(香港)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崔双双
国内接收人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号凤凰座层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8日对第35654286号“白小甜BAIXIAOT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产生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众多,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等恶意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养老院”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9月6日。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130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必海客”(必胜客)、“满合记”(满记甜品)等。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