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375502号“GALA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3186号、第8277726号、第131267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推广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引证商标三早已停止使用,不应以专用权保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宣传册、照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稳压电源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热调节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半导体、灭火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TECH”具有“技术”等含义,用作商标的组成部分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GALA”与引证商标一“GALA”、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GALA”字母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遥测设备、一氧化碳探测器、二氧化碳探测器、非医用红外测温仪、探测器、指纹门锁、电子锁、数字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指纹挂锁、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测压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户界面设计用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遥测设备、一氧化碳探测器、二氧化碳探测器、非医用红外测温仪、探测器、指纹门锁、电子锁、数字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指纹挂锁、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