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奶油王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74566号“D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DQ”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51355号“DQ”商标、第27948544号“D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95208号“DQ”商标、第30198174号“DQ”商标、第22149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所涉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