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文清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01210号“HYBOSS 现代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53517号“现代博宝”商标、第9116742号“博士 BOSE”商标、第11242283号“博士 DOCTOR”商标、第6992657号“博士”商标、第1319369号“博士”商标、第9116743号“博士 BOSE DOCTOR BOSE”商标、第16628644号“HDYBOSS”商标、第16422970号“HU BOSS”商标、第14989533号“呼博士 HU BOSS”商标、第13541528号“HZ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冰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冰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现代博士”与引证商标一“现代博宝”、引证商标的汉字“博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HYBOSS”与引证商标七、八、十,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HU BOSS”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