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拉米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80465号“LAB SERIES 朗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非纸制、非纺织品制杯垫;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小雕像;运动用饮水瓶;废纸篓;刷子;饮料隔热容器;手动清洁器具;水晶(玻璃制品);家养宠物用笼子;室内水族池;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09250号“朗仕”商标、第31402953号“朗仕 LAB SERIES”商标、第38537426号“朗仕”商标、第4223869号“朗仕 RANGS”商标、第30812710号“金牌朗仕”商标、第14590685号“朗仕尔”商标近、第49760164号“LAAB”商标、第34361049号“LA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67071号“LAB SERIES”商标、第8448421号“流行屋 TREND LAB! REAL PROMOTION PORTAL SPACE TREND LAB”商标、第28174257号“无限氢 LAB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第30367071号“LAB 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非纸制、非纺织品制杯垫;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小雕像;运动用饮水瓶;废纸篓;刷子;饮料隔热容器;手动清洁器具;水晶(玻璃制品);家养宠物用笼子;室内水族池;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制刷原料;电动牙刷;牙签盒;专用化妆包;化妆用具;空的粉饼盒;眉刷;香水喷瓶;卸妆器具;化妆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制刷原料;专用化妆包;化妆用具;空的粉饼盒;眉刷;香水喷瓶;卸妆器具;化妆刷”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九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牙刷;牙签盒”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电动牙刷;牙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LAB SERIES”与引证商标十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梳;制刷原料;专用化妆包;化妆用具;空的粉饼盒;眉刷;香水喷瓶;卸妆器具;化妆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