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5180号“荣耀讲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5994028号“荣耀自走棋”商标、第45409235号“荣耀出国”商标、第22752710号“荣耀视界”商标、第34190869号“荣耀小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且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96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裁定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健身指导课程”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