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电二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83007号“LW LI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4680号“立唯LW Li wei”商标、第13103407号“力为LiWei”商标、第15813688号“理伟LIWEI”商标、第31006093号“理为LIWEI”商标、第52478681号“LIWEIMUSIC”商标、第56265046号“利威新能源LIWEI”商标、第52486277号“LIWEIPOWER”商标、第53390073号“LDIWEI”商标、第22549302号“LINW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六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