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25828号“佳洁士CREST WHITELOCK锁白致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佳洁士”为主要识别部分,使用在指定的牙膏等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京东、淘宝、拼多多、百度等平台产品销售、评价及检索资料、线下店铺产品销售资料、部分宣传报道、广告协议、“佳洁士”官网资料及百度百科等介绍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佳洁士CREST WHITELOCK锁白致尚”和图形组成,该标识使用在其指定的牙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