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金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4089号“HONG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88155号“HENGCAI”商标、第2657177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该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2、系列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3、网络宣传图片、使用图片;4、专利证书、其他证书和奖杯图片;5、爱心捐助工艺活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