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00081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0000815

阅读:106165 2022-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欢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3日对第500008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118120号图形商标、第32106571号“回力及图”商标、第627068号“回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欢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3日对第500008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118120号图形商标、第32106571号“回力及图”商标、第627068号“回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图形商标与“回力”商标长期共同使用,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的恶意,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关联商品,其申请注册易误导公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严重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完整抄袭申请人的在先图形作品,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公告、引证商标档案;

  2、产品图片、荣誉证书、有关领导视察的报道资料、广告牌图片、宣传板图片;

  3、1934年《申报》的报道资料、上海橡胶工业志、上海经济手册、有关人员的工作手册部分页面;

  4、“回力”系列商标国内、外注册证据;

  5、“回力WARRIOR”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认定文件及有关荣誉资料;

  6、申请人获得的部分企业荣誉;

  7、运动员穿着“回力”运动鞋材料;

  8、申请人“回力WARRIOR”品牌产品的销售数据、财务报表、销售地区汇总、销售协议、发票、出口资料、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资料、有关报表、纳税资料、广告宣传费用汇总表、宣传合同、展会合同、活动图片;

  9、媒体报道;

  10、宣传视频、展会图片;

  11、线下门店资料;

  12、线上门店资料及评价资料;

  13、百度图片;

  14、被申请人商标资料;

  15、被申请人相关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书;

  16、F勾设计理念、历史发展脉络梳理、产品大事记;

  17、维权资料;

  18、网络店铺销售排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在第17类橡皮圈、有机玻璃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1年6月6日。

  二、引证商标一、三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25类袜、鞋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25类袜、帽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现尚处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审理中。上述商标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三、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6月30日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在全部45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90件商标,其中不乏“暮星EVENSTAR及图”、“黑泽志玲”、“汤姆布朗”、“Uperfect”、“回力宝”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明星的名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将该图形标识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其中第49973258号图形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15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橡皮圈、有机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袜、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橡皮圈、有机玻璃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据以知名的鞋等商品跨类较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该焦点问题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的调整范围,故我局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本案申请人提交了其图形标识的设计理念、历史发展资料、有关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以及该标识作为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证明等,上述证据虽然可以证明本案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该图形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鞋商品上,但不能据此证明该图形标识的著作权当然归属于本案申请人。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完全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同时,由查明事实三可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6月30日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在全部45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90件商标,其大范围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所需;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不乏“暮星EVENSTAR及图”、“黑泽志玲”、“汤姆布朗”、“Uperfect”、“回力宝”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明星的名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将该图形标识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其中第49973258号图形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本案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申请注册前述商标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使用需求,且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姓名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000081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00008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677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