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新光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21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87285号“康凯环科 KANGKAI ENVIRONMENT K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412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之一,其自身的商标不应为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公司关系图及引证商标二具体查询信息;2、中国商标网申请人作为共有人名下系列商标具体查询信息;3、中国商标网举证商标具体查询信息;4、宣传册、公司门牌、产品、标牌、U盘、工作服的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刨削处理;陶瓷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制陶器;材料刨削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