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EEDER-ROOT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6240号“HYDR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0772号“HYD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至引证商标被撤销后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从燃料储罐中去除水、颗粒和其他污染物的燃料过滤和调节系统,此系统主要包括燃料过滤和调节装置、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燃料和水吸入装置以及燃料或水输送软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连接和传动组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英文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