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南湖区壹零贰肆数字产业基金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70152号“壹零贰肆 10·24 100000000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2690号“1024码农节”商标、第18257033号“1024”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分属不同的行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领域也不相同,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