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燕(原申请人:嘉兴艾诺诗邦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领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3841号“金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63427号“金牛城投JINNIU URBAN CONSTRUCTION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头发用电吹风机;打火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71040号“金牛及图”商标、第4438517号“金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均被核准转让至龚燕名下,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17046号“金牛散热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89883号“金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与申请商标由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