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835251号“诗洞白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诗洞白崖 59835251

阅读:126588 2022-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怀集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35251号“诗洞白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

  申请人:怀集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35251号“诗洞白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诗洞白崖”构成,其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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