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17809号“En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na 13817809

阅读:144171 2022-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亮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嗯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17809号“E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323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亮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嗯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17809号“E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323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8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通过商标受让而取得复审商标,主观上具有极强商业使用目的和愿望。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时,申请人因不知而错过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间,现补充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商标使用情况。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二、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正常商业使用中,没有占用商标公共资源,不属于闲置商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打印件及复印件):

  1、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

  2、商标使用权使用许可协议、商标授权书;

  3、网络店铺截图、网络销售订单截图;

  4、购销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6、保险单;

  7、银行回单;

  8、商品广告备案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第一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电视机等商品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6日。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证据2为申请人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需结合其他使用证据认定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1、3-8显示的商品均为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隐形眼镜盒等商品,上述隐形眼镜等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虽然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列的规范商品,且为类似商品,但鉴于商标注册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不能视为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

本文《关于第13817809号“En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na 138178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6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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