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47778号“吉丽丝朵 JILL STU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吉丽丝朵 JILL STUART 57847778

阅读:80931 2022-08-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高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47778号“吉丽丝朵 JILL STU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同意删除指定商品中的“室内清新用香薰束”商品,驳回决定中引…

  申请人:株式会社高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47778号“吉丽丝朵 JILL STU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同意删除指定商品中的“室内清新用香薰束”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12518号“吉丽丝朵 JILL STU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其余指定商品上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08777号“吉丽丝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三案件的审理中,其最终权利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室内清新用香薰束”以外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JILL STUART天猫旗舰店商品信息、引证商标一档案及商标流程状态截图、撤三决定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99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室内清新用香薰束”商品,故在该商品上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

本文《关于第57847778号“吉丽丝朵 JILL STU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吉丽丝朵 JILL STUART 578477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59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