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B健康(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1551号“旭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40615号“旭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07340号“旭福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待审状态,恳请待上述商标最终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流程信息页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