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蓝莓时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1660号“积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实权利人,该商标经广泛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83873号“积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待其无效宣告裁定书生效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没有欺骗性,也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任何层面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积目”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