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达索夫·费德里科·阿列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42775号“LION ROLLING CIRC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4类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申请人已在全球范围内广泛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并未遇到因产生不良影响而驳回的情况。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及其产品至少于2021年便已进入国内市场,经过申请人及其经销商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经获得了极强的显著性,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从未产生,且以后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发票、装箱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LION ROLLING CIRCUS”及七个人物头像组成。申请商标所含图形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