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半耕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0463号“半耕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41622号“半耕田园”商标、第13135597号“半耕草堂”商标、第43500437号“半耕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各引证商标均含有“半耕”二字,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均有重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