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百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3622号“det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既有“deture”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02695号“deyu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经设计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