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群策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0171号“云上乔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商标,显著性极高,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29690号“云鼎乔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推广、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知名度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